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
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故意遮蔽号码牌、标志,拆除、损毁治安设施的,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不服从治安民警指挥,将治安民警阻挠在门外,影响治安管理秩序的,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阻碍、抗拒治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,尚不构成犯罪的,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在公共场所明火点燃、放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,影响社会治安的,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